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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互联网保险平台高速发展,在各个方面都领先于线下同业,但在一个方面,简直是出现了历史的倒退。
今天就看到了这么一则提示。
尊敬的XX会员,您好!接XX人寿通知,自年9月14日起,XX人寿不再接受医保卡外借的告知审核。
1、新投保客户:不接受医保卡外借的审核,如告知,即拒保。
2、已投保客户:出现投保前医保卡外借的情况,如本人确认医保卡只是外借,自己与医保卡购买的药物对应的疾病没有关系,可以不用告知。不接受关于医保卡外借的补充告知申请,如告知,即拒保。
3、在9月14日前提交的医保卡外借审核申请,保司会正常审核。09月14日后不再接受医保卡外借审核申请
如上重要信息请您知悉,祝生活愉快!
这则消息是什么意思呢?
意思就是,如果你曾经把你的医保卡外借给其他人,比如你的家人买药或就医,在投保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时,保司就会要求你对此进行告知并审核,如果他们认为可以通过,就通过了,如果他们认为不行,你就买不了保险,会被拒保。
我想问问,XX平台和XX人寿,你们算干啥的?
凭什么限制我,要求我扩大如实告知的范围呢?
那万一存在医保卡外借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是告知还是不告知呢?
和所有的从业者观点完全相反,我的观点是,直接买。
也许有的伙伴会问,为什么?万一到时拒赔怎么办?
我们先看看目前保险公司的投保书格式:
投保告知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若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与下述告知内容不符:(1)本公司有权不同意承保。(2)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请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有以下情形之一1.您的投保申请是否曾被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收额外保费、索赔?(因怀孕导致的可不用告知)2.您目前的体格指数是否BMI≥28?3.您有无连续服药超过2个月或连续因病住院超过15天?是否正在接受治疗?4.您是否目前患有或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恶性肿瘤、脑部肿瘤、性质不明的肿瘤或肿块、血压升高(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mmHg)、肝炎、肝炎病*感染史或携带史、甲状腺疾病、糖尿病、心脏疾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中风、癫痫、多发性硬化、智能障碍、精神疾病、重症肌无力、Ⅲ度烧伤、植物人状态、反复发作的哮喘、肺气肿、慢性阻塞肺疾病、暴发性肝炎、肝硬化、多发性肝囊肿、重度脂肪肝、慢性胰腺炎、慢性肾炎、尿*症及其他慢性肾脏疾病、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原因不明的六个月内体重减轻五公斤以上者、失明、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个肢体(含一个肢体)以上功能丧失、咀嚼功能丧失、瘫痪、吸*、性病、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感染?5.您是否有身体残障、酒精或药物滥用成瘾、是否曾因身体原因被医生警告戒烟或戒酒、是否患职业病,如尘肺、矽肺、各种慢性中*?6.最近两年内是否因受伤或疾病曾接受或被建议或正打算接受医师诊察、治疗或用药?(因普通伤风或感冒、轻微的胃肠炎、无并发症的剖腹产、避孕、疫苗接种、轻微关节或肌肉损伤或无并发症的骨折并已经完全康复的可不用告知)7.您是否近一年有新发或以往既有以下症状?反复头痛或眩晕、晕厥、咯血、胸痛、呼吸困难、呕血、*疸、便血、听力下降、食欲不振、耳鸣、复视、视力明显下降、原因不明的皮肤和粘膜及齿龈出血、原因不明发热、原因不明的肌肉萎缩、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结节、身体的其他感觉异常或活动障碍。8.女性补充告知:您是否怀孕及生产期间有合并症?例如蛋白尿、高血压、糖尿病、宫外孕等。您是否曾被建议针对乳房、子宫、卵巢、宫颈疾病进行定期复查或治疗?9.两周岁以下(含两周岁)儿童补充告知:是否为早产、难产?出生时是否曾有产伤、窒息等异常情况?是否有发育迟滞、惊厥、抽搐、脑瘫、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畸形或缺陷10.您是否:(1)从事如下涉及或接触危险物职业:矿工、航海、海上救护、潜水、水下作业人员、爆破工、采掘工、隧道坑道或井下作业、机械加工业搬运工、电讯电台及电力部门天线设施的制造、安装、维修人员、硫酸盐酸或硝酸等有*化工产品制造人员、森林砍伐人员、火药爆竹制造及加工、液化气体制造、高压电工程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战地记者、高空杂技、特技、武打演员、动物园驯兽师;(2)现役*、警人员:防暴警察及负有特殊任务者、地面部队人员、水兵、空*飞行员、前线*人、特种兵(伞兵、海*陆战队、化学兵、布雷爆破任务兵);(3)曲棍球、橄榄球球员、滑雪教练、滑雪运动员;(4)正在或计划参加跳伞、滑翔、探险、武术摔跤比赛、特技表演、私人飞行、赛车、竞马、潜水、登山攀岩等任何带有危险性的运动或嗜好。
可以看到,投保书中关于要求被保险人告知的事项,全部是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最后一条算是提示了不可投保的职业,其中并没有医保卡是否外借。
那么互联网保险平台为什么要多此一举,提出对医保卡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呢?
这一条已经违反了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也就是说,我国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告知义务是询问告知,而不是无限告知。
成了,所以所谓什么平台又画蛇添足地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医保卡外借的情况,纯属吃饱撑的,属于多此一举。
就好像在询问健康事项的时候,分别问了各大系统,最后又问:您是否还患有或曾经患有以上未提及的任何相关疾病?
得,这叫概括性条款,也就是无限告知!
对于投保事项中出现的此种条款,已经违法,可以无视。
好了,那么假如我们真的有医保卡外借的情况,如何投保我们已经说清楚了:直接投保!
那么万一发生风险,理赔的时候,会不会被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拒赔呢?
个人认为,不会。
1、在很多城市,用医保卡给家人买药,是合规的,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
最重要的是,我用我的医保卡给我父母买药,你保司就会认为我自己有病吗?
这显然是荒谬的。
另外对于新生儿,由于来不及办医保卡,所以用父母的医保卡住院都是医保管理制度所允许的,这又怎么解释呢?
2、不要把医保卡外借和医保卡冒用混为一谈。
医保卡外借,是把甲的医保卡用于为乙购买药品。
医保卡冒用,是假借甲的名义,用甲的医保卡为乙办理门诊和住院。
医保卡冒用,会不会影响保险理赔?
首先,我们不赞成医保卡冒用,因为这个已经涉嫌违法。
其次,假如我自己买保险,有过医保卡冒用,要不要告知呢?
还是那条原则,没有询问,你干吗告知?
以后保司以此为由拒赔?
呵呵,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怎么理解?意思就是即使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那也只能在两年内,发现有不如实告知事由起三十天内解除合同,如果没有解除合同,万一发生保险事故,对不起,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那到底医保卡外借等情况是不是属于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呢?
不是。
《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同时,查阅了相关文件,对于被保险人出险后,保险公司基于被保险人有医保卡外借或冒用行为,怀疑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拒赔的案件,多数是保险公司败诉,法院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
()宛民金初字第号一案中,第三人冒用了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在投保前住院治疗。投保人一方坚持认为被保险人没有住院,法院进行了详细调查,医院的主治医生不能确定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就诊,而医务科科长确认,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没有住院。考虑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已对被保险人体检,并正常承保。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拒赔,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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