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1-26发布实施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3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90~日,护理30~45日,营养30~45日。
7.5血胸[S27.]
7.5.1小量(胸腔积血mL以下):误工30~60日,护理7~15日,营养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mL~lmL):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mL以上):误工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45日。
7.6肺损伤[S29.]
7.6.1肺挫伤[S27.]:误工30~90日,护理15~20日,营养15~20日。
7.6.2肺裂伤修补术[S27./33.]: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3肺叶切除[31.]:误工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32.]:误工~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7.6.5肺爆震伤:误工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误工60~90日,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
7.7食管损伤[S19.]
7.7.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7.2手术治疗:误工90~日,护理60~日,营养60~90日。
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S27.]
7.8.1保守治疗: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20~30日。
7.8.2手术治疗:误工90~日,护理60~日,营养60~90日。
7.9心脏损伤[S26.]
误工~日,护理90~日,营养60~90日。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S27.]
误工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误工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3膈肌损伤[S27.]
7.13.1膈疝形成[S27.]:误工30~60日,护理30~60日,营养45~60日。
7.13.2手术治疗:误工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4乳房损伤[S27.、S20.]
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30日。
8腹部损伤[S39.]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S30.、S30.]:误工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1~7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误工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20cm:误工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15~30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45~60日,护理7~15日,营养15~3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误工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2肝脏损伤[S36.]
8.2.1非手术治疗:误工60~9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2.2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误工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脾损伤[S36.]
8.3.1非手术治疗:误工60日,护理15~30日,营养30~60日。
8.3.2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误工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4胰腺损伤[S36.]
8.4.1挫伤:误工60~90日,护理20~30日,营养30~60日。
8.4.2修补术:误工90~日,护理30~60日,营养60~日。
8.4.3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4.4假性囊肿:误工9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
8.5肾损伤[S37.]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0.5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
时间不超过12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12h以上。有明显
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
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15%~20%(24h);
d)参考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B.M.R.一30%~一20%;
c)吸碘率10%~15%(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B.M.R.-30%;
c)吸碘率10%(24h)}
d)参考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7mg/dL~8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mg/dL~7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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