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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8/12 13:08:00

潘洪其:抬高官员复出门槛需要制度更需要民主


早报特约评论员 潘洪其 新华社近日受权发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四份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权威分析人士认为,上述文件的颁行,标志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形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全面监督体系。**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是中国共产*执*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份文件,具有十分切近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份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干部选任的普遍性程序,并明确了各种特殊人事选任的必要程序。严格执行这些程序,有助于在破格提拔干部、集中调整干部、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近亲属、秘书等人事选任中遏制用人腐败、狠刹长期以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用人不正之风。《责任追究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问责机制。办法规定,干部选任工作责任追究分为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组织处理两种形式,其中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同时明确,被问责人员应当给予*纪*纪处分的,*纪*纪处分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一段时间以来,官员问责主要限于“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几种形式,现在,《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的问责范围有所扩大。《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这里有两个突出的变化:其一,《**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施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责任追究办法》则明确了“两年内不得提拔”的限制,加大了对辞职、降职官员的问责力度。其二,以往对官员正常免职和被问责免职未作明确区分,对官员被问责免职后重新任职的条件也没有明确限制,一些地方乃将免职作为最常用、最“便宜”的问责手段,为被免职官员象征性“赋闲”后迅速复出任职大开方便之门。如今,《责任追究办法》将官员被问责免职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大体上同等对待,使免职作为一种问责手段,能够对被问责官员产生实际的惩戒作用。这两方面的变化,较大幅度地抬高了被问责官员复出任职的门槛,回应了近年来社会舆论对“问题官员复出”问题的广泛质疑。《责任追究办法》虽然有着颇为引人注目的建树与亮点,但从长远看,这只是中国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治的又一个起点。根本而言,完善**领导干部选任机制的关键在于发展*内民主。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着重规划了发展*内民主的战略课题,并专门部署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问题。《决定》提出,扩大选人用人民主,鼓励多种渠道推荐干部,广开举贤荐能之路,拓宽**干部选拔来源;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扩大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这些重要的部署,有利于扩大**官员选拔任用的开放性、竞争性、公开性,通过扩大*内民主、保障*员民主权利、完善*内选举制度,推动**官员选任机制进一步完善。*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先导,大力发展人民民主,对*内民主能够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扩大**官员选任的开放性、竞争性、公开性,内在地需要扩大人民群众对**官员选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扩大人民民主在**官员选任工作中的分量。这是完善**官员选任机制的最坚实的群众基础,也是实施《责任追究办法》等*内法规应当坚持的一个基本方向。(作者系《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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