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房贷”难题亟待个人破产制度
●嘉 宾: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闻背景: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导致大量房屋在瞬息之间成为废墟。损毁的房屋的贷款还要不要还、怎么还?还不了怎么办?唯一的财产塌了又欠着债,生活如何继续?……这些过去看起来很难碰到的法律问题,如今却成为悬在众多受灾群众心头的痛。日前,央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因地震无法按时偿还的债务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紧接着,银监会又宣布将有关债务认定为呆账,及时核销。 主持人:银监会的通知一下子让人们松了口气。不少人就此认为,“灾区贷款可以一笔勾销”、“不必还了”。王欣新:银监会的通知对于那些真正失去了贷款偿还能力的受灾民众来说,可谓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目前出台的措施只能说是一种紧急情况下临时性的内部解决措施,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一些作用,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在这次地震中,绝大部分倒塌房屋都属于已经过户入住的情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地震虽然损毁了作为按揭抵押物的房屋,但按揭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却不能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银行将相关贷款作为呆、坏账核销,仅仅是债权人单方面的核销行为。理论上,债务人并不能因此免除债务,而银行仍然有随时追索债务的权利。 主持人:因为地震让诚实的债务人长久地背上沉重的债务,于情于理都很难让人接受。因此,近来关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吁再次响起。 王欣新:的确,只要有了个人破产法,就能合法又合理地彻底解决目前的问题。为什么这样说呢?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地区,其立法通常都认为,对于那些不幸却诚实的债务人,应当在其还不起债时,给予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重新投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机会。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其破产还债后未能清偿的余债予以免除。通过这一制度设计,不仅能对历史债务作一彻底了结,而且,对于债务人,能在拥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同时获得重生的机会;对于债权人(包括金融机构),其债权也能通过相关程序获得公平的保护。当债权人遇到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包括那些故意欺诈赖账者时,就可以通过申请其破产的方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尽可能地使损失降到最低。当遇到存在一个以上债权人的情况时,在多数债权人之间还能够通过一个法定的集体执行程序获得公平、公正的清偿,避免无序竞争。 当然,这种“了结”并不像一些人想象中那么简单。首先,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够进入破产清偿程序。债务人诚实、没有违法欺诈行为是获得免责资格的第一道关卡。凡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执行中有违法行为的债务人,尤其是有过欺诈、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一律不能免除其债务责任。其次,并非所有的债务都能免除。债务的免除不应变相产生新的道德风险或者其他不利于社会公益的负效应,如债务人拖欠的税收、行*处罚款等因违法行为导致的处罚、大学求学期间的贷款、故意侵权导致的赔偿等都不能免除。再则,法院通常都会根据债务人在申请破产程序中已清偿债务的比例规定一个免责期。如果破产人能够在此期间履行相关的责任与义务,就能在免责期限后重获新生。在获得免责之前,不仅债务人的所有收入在扣除法律规定的维持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的部分之外,全部都要继续用于对债权人还债,所有的高消费都明令禁止。 主持人:那么,目前,我们是否已经具备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条件了呢? 王欣新:事实上,当年我们在起草现行的《企业破产法》时,就曾考虑过是否要把市场经济中的所有主体(包括所有的企业、商自然人和消费者)都作为该法的适用对象。但后来,一方面考虑到当时的“商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主要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2370万家个体工商户,在我国整个经济“大盘子”中所占比例有限;另一方面,当时我国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都尚未较为完善地建立起来。在此情形下,不仅无法有效跟踪钱财交易,而且无法全面地对个人信用状况作出认定。匆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反而容易诱发大量欺诈行为,导致相关金融机构面临巨大风险。于是未将商自然人纳入立法适用范围。 但汶川地震后,情况不同了。当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私人财产,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信贷消费大件物品,因灾面临财务危机的受灾民众就会越来越多。地震之前,大多数人都会觉得破产只是一小部分人的事,现在则意识到,其实每个人都无法完全避免遭遇此类情况。 主持人:那么如何解决那些既有难题呢?如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在消费方式上,利用信用卡的依然较少,更多地倾向于使用现金;如果商业银行不加快商业化或市场化,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对商业银行来说将会产生毁灭性的危险。 王欣新:任何一个立法,都是由社会民意以及对经济、社会活动的调整需要而产生的。当某种社会需要强烈到一定程度,就必须在立法上作出制度安排。否则,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就会出现混乱或者面临众多潜在风险的威胁。既然汶川地震中受灾房屋贷款问题已如此凸显,我们就应当努力去推进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讨和制定。如果我们光是喊少这个制度、缺那个措施,就很难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包括个人征信系统、财产登记制度、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市场化的专业破产从业队伍建设等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出台,也就不可能迅速摆上议事日程。所谓“水到渠成”,首先要先放个人破产制度这个“水”,相配套的硬件、软件才会随之发展成“渠”。更何况,立法从颁布到实施是有相应的准备期的。因此,尝试着通过立法去倒逼相关制度环境的升级,倒是一种可行的操作方式。压力也是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