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右腹股沟疝需手术治疗办理入院。术后患者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医方在年12月20日的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中已经考虑到患方有可能患晚期胰腺癌的情况下,被告无视合并症的存在,严重违反诊疗常规错误的执行手术,给患方行腹腔镜经腹膜前无张力疝修补术的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参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比例,赔偿共计.58。本文为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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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求
年12月20日,患者赵某某因一年前右腹股沟可腹性包块就诊于被告x医院,诊断为右腹股沟疝需手术治疗办理入院。当天,术前CT检查时意外发现胰尾占位病变,被告无视合并症的存在,严重违反诊疗常规错误的执行手术,于次日上午9点30分行腹腔镜经腹膜前无张力修补术。术后患者身体状态急速下降,出现一系列术前所没有的症状。26日出院当天患者急性消化道出血再次住院,30日出院。
由于术后需要2周以上做进一步检查,患者于年1月5日就诊于医大肿瘤内科入院治疗,诊断为肠梗阻,消化道出血,医生告知家属患者病情较重随时可出血、穿孔并发症而危及生命,6日医生查床后让患者办理出院。医院直接转入沈阳二0一医院,8日患者疼痛,医生意见转院,9医院,诊断为肠梗阻,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患者术后18天死亡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是被告的过错行为所致,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患者的人身权益,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医方观点
根据患者手术前检查情况及以后病情演变,被告对患者腹股沟疝手术治疗的时机选择不当。被告对患者手术治疗的时机选择有不当之处,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患者的死亡主非手术治疗造成的,故被告对此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患者整个病情演变情况分析,患者的死亡主要是其患胰腺癌晚期并发肠梗阻,家属拒绝手术无有效治疗方法而终致中*性休克、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而非手术导致的死亡。但对患者主要因其所患胰腺癌并发肠梗阻所致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
三.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患方因胰腺癌死亡,该后果与医方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该对患方年1月9日因胰腺癌临床死亡的后果负一定的责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四.庭审意见
医方(x医院)在年12月20日的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中已经考虑到患方(患者赵某某)有可能患“胰尾部占位性病变,考虑为晚期胰腺癌,医方存在手术时机选择上存在过错。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参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定被告承担40%的责任比例。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共计.58。包括:医疗费.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80元;交通费元;死亡赔偿金.40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鉴定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