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原告于年4月27日因腹部疼痛在被告消化内科住院,5月2日出院,后又入住普外科,被错误的诊断为壶腹部肿瘤。5月6日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被安排做了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将原告的胃、胆囊、胰头、十二指肠等器官切除。被告术前未行肿瘤标记物检查,未行ERCP检查。后经病理未发现肿瘤,手术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没有必要。
二、医方观点
1、事实与经过。患者男,43岁,近7天来无诱因感上腹部持续性钝痛,仰卧位明显,坐位前倾时减轻,伴有恶心、腹胀、嗳气,向腰背部放射,进食后加重,伴反酸、烧心。查尿淀粉酶.7U/L,血淀粉酶:.6U/L,磁共振显示:1.肝内外胆管扩张,主胰管不均匀扩张,2.胆囊壁稍厚,3.左肾囊肿。
诊断十二指肠占位。经术前讨论后,拟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将手术切除范围及术中、术后的并发症,经与家属沟通同意后,患者家属要求手术治疗并签字。于年5月6日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中发现胰头部有一5.0cm×4.0cm实质性肿块。病理为胰腺慢性炎。
2、术前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不能排除壶腹部肿瘤,手术指征明确,行胰十二指肠切除即可以达到治疗也可以明确诊断病变性质。术前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手术指征明确,病理可能为良性,也可能为恶性肿瘤,家属表示理解并签字行手术治疗。术后病理理为良性,但也不属于误诊。
3、鉴定认为我院没有进行快速冰冻存在过错,该结论没有依据。《外科学》第3版第44章第3节慢性胰腺炎及第8版《外科学》第43章第4节,胰腺癌和壶腹周围癌的有关描述,医院在术中没有进行快速病理切片检查没有过错。病理检查为良性,亦可以选择手术切除,以缓解胰胆管梗阻。
三、鉴定意见
x医院对郭某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考虑医方的原因力为次要因素。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构成五级伤残,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属于八级伤残,胆囊切除术后属于九级伤残,胃部分切除的伤残为九级伤残。
四、庭审意见
根据其过错程度结合鉴定意见,酌定被告对原告郭某某的医疗行为过错承担30%的责任比例。
医疗费.96元、护理费.27元(元/天×26天)、营养费元(20元/天×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元(50元/天×26天)、误工费.58元(自年4月27日至年12月19日共计天×.19元/天)。
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元[(.19元/年×20年×67%)+(.15元/年×5年×67%)÷2人]、鉴定费元、住宿费元、交通费元,共计.81元。以上损失由被告承担.84元(.81元×30%);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五、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郭某某因其过错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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